大金重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大 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