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认购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认购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认购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所涉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1.江淦钧 | 姓名 | 江淦钧 | | --- |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4401041964******** |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否 | 2.柯建生 编号:(2022)连越法意 0318-11 号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索菲亚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索菲亚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