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 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聘任滕凤娟女士为公 司财务总监。上述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刚 孟鸿志 武长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一、对聘任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