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烟 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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