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河生物: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袁飞 飞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