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怀 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