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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草案)
002753YONGDONG(002753)2024-04-28 08:07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