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5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