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 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