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规定,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