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 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事务。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