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 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