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8月)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 1 页 共 36 页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