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1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