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予以审计、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鉴 证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