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