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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2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