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