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vary HoldingAvary Holding(SZ:002938)2024-09-09 11:14

方 達 津 師 事 務 所 FANGDA PARTNERS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坑 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66 邮政编码:510623 66F, Guangzhou CTF Finance Centr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iang New Guangzhou 510623, PRC 上海市方达(广州) 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 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୬ 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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