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安宁铁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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