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