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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049-8 号 致: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 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 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