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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智教育: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13 号 致: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写字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