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成、刘建华、江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08 号 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刘金成、刘建华、江敏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成、刘建华、江敏: 经查,2022 年 11 月以来,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纬锂能)与关联方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常 州市贝特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 23.1 亿元,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直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5 月 18 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亿纬锂能董事长刘金成、总经理刘建华、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总监江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亿纬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亿纬锂能及刘金成、刘 建华、江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 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