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冠一、郭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22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09145089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冠一、郭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冠一、郭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冠一、郭晋龙: 经查,2023年5月7日,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股东王冠一提名郭晋龙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后,郭晋龙担任福 瑞股份独立董事至今。提名期间,王冠一、郭晋龙分别作出并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对"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王冠一、郭晋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