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美方焦化拟向乌海银行申请综合业务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 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 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