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 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公司持有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方焦化")7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简称"本次 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的股权。本次交 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美方焦化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已在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公司购买资产。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