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