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恒信东方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 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恒信东方《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1 年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