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JTLJTL(SZ:300091)2024-05-27 00: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77 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以及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 申报会计师,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范荣,金通灵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 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 1 — 颜利胜,金通灵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 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胡志刚,金通灵 2017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查明的事实,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范荣、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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