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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华伍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 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第 1 页 共 6 页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4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 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