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三人因个人原因不 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届满,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 18,519,200 份,到期未行权 2,830,800 份。公司对以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