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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厉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4号))
CCGBCCGB(SZ:300138)2023-09-11 04:34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厉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4号)) 厉梁秋: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2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436694000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 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9月6日 你担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独立董事期间,你父 亲于2023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