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 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事"特 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