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