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 询和建议。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