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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不相抵触,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会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