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开展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