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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