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三诺生物传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