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委托,指派黄艳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