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委托,指派黄艳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 废相关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