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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TRONLYTRONLY(SZ:300429)2023-08-29 08:02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