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信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深信服"、"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