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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