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事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