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召集人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四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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