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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