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 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所诚信状况良好, 具备较好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且本次续聘会计事务所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