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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